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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1999]6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17
实施时间: 1999-11-17
失效时间: 2009-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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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下称各单位)反映的日常征管及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西藏驻京企业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5号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的精神,西藏驻京企业可回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单位在执行中要切实落实此项政策,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问题
  在税法未规定新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和我市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未做调整之前,1999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清算不再制定新的政策。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集体企业在1999年工资清算时,仍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8]522号《关于1998年度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办法进行清算。
  三、关于粮食体制改革中从原粮管所分离出的粮食储备库可否按新办企业免税问题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4]141号文有关新办企业的规定,粮食体制改革中从原粮管所分离出的粮食储备库不能按新办企业对待,以后类似问题均按141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外省市总公司所属驻京独立核算纳税人纳税地点问题
  凡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京地税企[1998]572号和[1999]310号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可实行汇总纳税。外省市总公司驻我市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凡未能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批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一律在经营所在地纳税。
  五、关于企业违反税法规定,按补交的流转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扣除问题
  企业违反税法规定,被税务部门补征的流转税,而随同流转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税前扣除。
  六、关于停止执行以前年度亏损可在季度弥补问题
  为配合计算机系统管理的需要,市局京地税企[1994]172号有关企业可季度弥补亏损的规定,停止执行。自2000年起,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可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弥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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