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90]10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0-9-3
实施时间: 1990-9-3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预字第25号《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违反收费规定的滞纳金处理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各收费部门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费款的单位或个人课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其加收的滞纳金主要是弥补滞纳费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属于一种补偿性质的罚款,一般应随其正费收入处理,不适用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二、关于商业部门代销罚没物资变价收入是否纳税的问题。各项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凡交由商业部门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的,其变价收入属于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要一律上缴财政。因此,对商业部门代销发没物资的变价收入部分不应再征税。但代销部门从中取得的手续费,应列入营业收入照章纳税。
  三、关于人行收购辑私罚没黄金支付收缴执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的管理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7] 223号《关于实行辑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和[88] 106号《关于实行辑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问题的通知》,银行对交售罚没黄金的办案单位,除按每小两支付1000元价款外,另付给 300元办案经费补助款,用于解决有关部门查缉黄金违法活动办案所需开支。作为国家这一特殊政策,我们意见,有关办案经费补助款可留给归执法部门使用,但应纳入部门办案经费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否则,应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四、关于依法收缴的有价证券的处理问题。对依法没收的有价证券,凡属政府发行由财政负责还本付息的,其处理方法应比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16号《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90]财国债字第29号“关于打击国债非法交易活动”文的贯彻,解决办案人员的经费不足,对打击国库券非法交易活动中的罚款收入,可按50%的比例留作办案经费,没收的国库券,一律作偿上交处理。对于企业或部门发行的未到期的各种债券,若需在证券交易部门变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上市,其变卖收入应作为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
  五、关于查处的毒品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 127号“通知”第五条和财政部[87]财工字第53号文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查禁的毒品应一律上交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公安)处理。同时,医药管理部门(公司)应支付给查处毒品的单位每公斤 150元特货补助费。查处单位收到的特货补助费,应按照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作为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提成。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国务院令第281号 2000/2/1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没收 鲁财综[2007]99 2007/11/9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京财综[2000]65 2000/4/29
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161号 2019/1/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11]36 2011/5/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 晋国税所发[200 2000/6/9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综字[1999]87 1999/6/14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 [93]中办发第01 1993/10/9
河北省罚没收入审计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12/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 琼府办[2008]18 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