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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6]11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4
实施时间: 2006-5-24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9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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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照《通知滞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0.5%
  除普通住宅、
  单体别墅外的其他房屋        1%
  单体别墅、土地使用权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通知》第二条中“购房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交易相关发票。
  购房期限为从购房时间的次月计算到转让时间的当月为止,每十二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对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评估结果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可根据《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已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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