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6]11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4
实施时间: 2006-5-24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照《通知滞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0.5%
  除普通住宅、
  单体别墅外的其他房屋        1%
  单体别墅、土地使用权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通知》第二条中“购房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交易相关发票。
  购房期限为从购房时间的次月计算到转让时间的当月为止,每十二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对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评估结果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可根据《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已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成都市地方税务 2017/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 厦地税发[2007] 2007/8/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18/6/1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 金地税政[2010] 2010/1/13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2009/7/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 2014/8/1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 湖地税政[2004] 2005/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 京地税地[2010] 2010/8/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绍 2018/7/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 皖地税函[2007] 2007/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