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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副产品执行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国税函[2011]30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29
实施时间: 2011-9-29
失效时间: 2012-7-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2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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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副产品执行税率的请示》(通国税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玉米胚芽、玉米纤维、玉米浆、玉米蛋白粉等均不属于现行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30
实施时间: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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