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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会字[2005]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5-8-5
实施时间: 2005-8-5
失效时间: 2014-2-17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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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稳妥推动宝钢股份权证业务上市工作的开展,向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制定并发布《权证风险揭示书》,请各会员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有关注意事项。
  二、具体签署方式,各会员单位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本所将对权证业务实行交易资格准入制度,准入标准另行通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的证券公司类会员,经本所审核并商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同意后,取得权证业务资格。本所将公布可参与权证业务的会员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8月5日
  附件:权证风险揭示书
  附件: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三、权证实行T+0交易。
  四、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五、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分析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六、权证期满且无其他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七、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进位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他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发文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2-17
实施时间: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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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5] 200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