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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基[2014]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11-1
失效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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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项目质量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资金分配及使用、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村级开展一事一议、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建设进行奖补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财政奖补项目要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提高财政奖补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全面、均衡、有序发展。
  (二)民主决策,多元投入。财政奖补项目应尊重农民意愿,以村民民主决策为前提,坚持“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部门投入整合、集体经济补充、社会捐赠赞助”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统筹使用进村建设性资金。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向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地区和村庄适当倾斜,分批、分类实施,确保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成效。
  (四)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在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实施方案、招投标、资金使用等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做到财政奖补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以区(市)为主。区(市)负责本区域奖补工作的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与管理、项目审核批复与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市级负责制定制度办法,确定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目标,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做好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监管系统)的管理维护,指导区(市)编制项目规划,对区(市)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财政奖补范围是村内户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目前支农资金尚未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者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含行政村到自然村或者居民点)、村内环卫设施、村内绿化、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公共活动场所等。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奖补范围:
  (一)村民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应由村民自行负责的项目;
  (二)村办幼儿园、福利院、计生、优抚、五保等村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村办公场所、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
  (四)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等已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或者补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按照有关建设规划确定拆并不再保留的村庄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六)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七)按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区(市)应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大本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奖补资金占整个项目资金的比重,切实减轻基层镇村资金投入压力。
  第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应统筹兼顾,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推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均衡、持续、有效改善。
  第十条 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属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按照均衡发展、考评激励的原则,市财政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增强基层财政统筹资金和自主发展的能力,强化基层财政支出管理责任。
  资金分配因素有:村庄(含农村社区)数、乡村人口数、区(市)人均财力状况、考核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区(市)级财力投入情况,按照0.2:0.2:0.2:0.2:0.1:0.1的权重测算。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提前告知区(市)财政部门下一年度财政奖补资金预算额度,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下达财政奖补资金。相关区(市)要将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区(市)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现状,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财政奖补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区(市)审核的管理机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村级申报。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受益主体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对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项目特点组织实地察看。
  (三)区(市)审核。区(市)负责对镇(街道)上报的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实施。
  (四)项目报备。财政奖补项目审核通过后,区(市)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项目信息录入信息监管系统报备。
  第十六条 信息监管系统数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录入系统数据,信息监管系统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区(市)应规范、统一财政奖补项目招投标管理,除由村民筹劳自主建设的部分外,财政奖补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符合各区、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应纳入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标。
  第十八条 区(市)及镇(街道)应加强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区(市)为主、分级负责的验收工作机制。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申请验收。项目村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镇级初验。镇(街道)组织开展辖区内竣工项目实地验收。
  (三)区(市)验收。区(市)财政、农业部门对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全面实地查验。
  (四)市级抽验。市财政、农业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重点抽验。
  第二十条 区(市)、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受托决算审计机构应出具决算审计(审查)报告。决算审计(审查)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政奖补项目标识管理,本着就地取材原则,在项目周边选择合适地点,设立固定、持久、经济、美观的标识牌。
  标识牌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承建单位、财政奖补数额、监督电话和竣工时间。
  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当建立健全财政奖补项目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财政奖补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图片管理,要定点定位,同角度、同参照物拍摄施工前、中、后等过程照片。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实施有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集中保存。
  原始资料包括: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申报审核、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公示、招投标、施工合同、项目建设预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计(审查)报告以及项目建设图片等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要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目标要求,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安排区(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区(市)级财政投入情况作为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因素之一。
  第二十七条 区(市)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制和年终清算制。预拨制应与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进度挂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区(市)财政部门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应将奖补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实行镇(街道)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区(市)报账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
  第三十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招投标管理、竣工决算审计、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通报制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市对区(市)考核评价内容和奖补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有关拨款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原则上当年财政奖补项目应当年内完成。当年财政奖补项目完工率达不到90%的,市级财政部门相应核减下一年度财政奖补资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财政奖补项目因设计、招标、监理等发生的合理性费用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由村级筹集的资金解决。区(市)财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各项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各项费用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的5%。
  第五章 筹资筹劳与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筹资筹劳不得超出限额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三十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应与村庄现状、投资规模、建设方式相适应。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不以村民筹资筹劳为前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筹资筹劳,筹资款(含以资代劳款)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财政奖补项目应当坚持民主议事,鼓励村民筹劳,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投入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80%,山东省、青岛市确定的贫困村、经济薄弱村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
  第三十七条 继续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委托镇(街道)“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机制,对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款、个人捐赠款等形式取得的收入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镇(街道)和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加强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结余的筹资和以资代劳款要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它支出或退回出资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竣工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全面公开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和办事程序等。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等使用情况按照村务公开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市)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积极引入监理、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督,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党员和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对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四十二条 健全信息上下通达机制,及时将财政奖补政策和资金安排等信息传送到镇(街道)财政部门,发挥好镇(街道)财政部门就近就地监管财政资金的优势。
  第四十三条 市级财政、农业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政奖补工作监督检查,每年对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建立考评结果与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关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程序的;
  (二)超出财政奖补规定范围和用途施工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建设违章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的;
  (五)缺少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的;
  (六)财政、审计等部门认定有资金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对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者以虚报、冒领、套取方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的,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记入市级财政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按照相关惩戒措施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青岛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基〔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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