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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网络投票系统上线及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5]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1-15
实施时间: 2015-1-26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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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要求,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投票便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同各会员单位,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投系统”)进行了优化调整,并新增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新网投系统将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启用。启用后,投资者仍可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或者选择登录本所新增的互联网投票平台,经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基于前述安排,本所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新网投系统启用后的网络投票办理程序、信息披露、投票流程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新《网投细则》予以发布,并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原《网投细则》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老网投系统平稳切换和新《网投细则》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老网投系统并行期间的相关安排
  (一)为保障平稳切换,设置为期3周的新老网投系统并行期,期间为2015年1月26日-2月13日。并行期内,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及时完成系统升级的,该证券公司应当继续按照原《网投细则》规定方式(以下简称“原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投资者仍可通过本所原网投系统,按原方式提交网络投票指令。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已完成系统升级的,投资者可按新《网投细则》规定方式提交网络投票指令。
  (二)新《网投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且选择本所网投系统作为网络投票平台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披露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1.拟在并行期内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并行期开始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按照新《网投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股东大会补充公告。补充公告除披露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四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要求的内容外,还应说明原网投系统的投票操作流程,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可以咨询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是否已完成网投系统升级,以及是否可以按新《网投细则》规定方式提交网络投票指令。
  2.拟在并行期结束后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在并行期结束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按照新《网投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股东大会补充公告,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网络投票方式的变化。
  (三)自2015年2月14日起,新老网投系统并行期结束。并行期结束后,原网投系统停止使用,投资者可通过新网投系统提交网络投票指令。
  二、新网投系统上线后的相关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新《网投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编制并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做好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并确保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新《网投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做好技术准备和对投资者的通知提醒工作,切实保障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平稳、安全和高效运行,为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提供便利。
  (三)投资者为正确行使表决权,需充分关注网投系统的新变化,认真查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了解新网投系统的投票程序和相关要求。如有问题,投资者可以及时咨询上市公司或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此外,新网投系统使用过程中,市场参与者如遇到相关技术或业务问题,可以拨打咨询电话咨询。技术咨询联系人:王有杰,电话:400-900-3600;业务咨询联系人:赵志刚,电话:021-68815375。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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