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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2]1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12
实施时间: 2012-11-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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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省级资金统筹工作。省政府确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同时,省级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全省农田水利建设。
  二、及时划转中央和省级统筹资金。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在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直接按规定比例将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转中央国库。同时,将省级统筹资金足额划转省级国库。计提和划转三季度资金时,应同时将一、二季度资金补充划转到位。
  三、切实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1〕186号)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做好农田水利项目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工作。对本年度已经确定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效益。
  四、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检查督导组意见,进一步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目前尚未出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管理实施细则的县(市、区),年底前要按照鲁财综〔2011〕186号文件规定及中央检查督导组意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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