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4]1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5-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全省设市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县要在2015年底前实行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所有县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阶梯水量确定。全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原则上统一按三级进行设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主要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原则上,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二)阶梯价格制定。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要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适当拉大价差。
  (三)计量缴费周期和单位。原则上,全省统一以“月”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并以居民家庭用户为计量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或设立分表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在2014年底前制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步骤和进度时间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重视和落实“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实施计划,积极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目前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地方,要按照统一规定和目标任务要求及时进行完善。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研究和论证工作,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
  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进行听证。
  (五)各地要结合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在严格审核企业供水成本、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按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同时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充分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确实在思想上提高对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工作议程。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按照统一要求,尽快制定当地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后,对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可以采取季节性加价等政策,以促进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
  (四)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包括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及对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季节性加价增加的收入)目前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但当供水价格调整时该资金还有节余的应用于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的相对稳定。
  (五)调整水价必须与水价改革相结合,各地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否则不得调整水价。
  (六)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局要对辖区城市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6月和12月、2016年6月和12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城市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省物价局将会同省住建厅适时进行检查通报。
  (七)为有利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促进水价改革,切实落实国家、省有关“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同价”等用水同价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统一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2009]250号)确定的供水价格分类政策,即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划分为“民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其它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供水企业及时调整供水价格分类,确保落实。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京发改[2014]86 20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