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交通银行各分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分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监字[1995]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5-6-12
实施时间: 1995-6-12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对交通银行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分工问题,部分办事处(组)曾向部反映,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财务决算,均由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执法要求就地审查。对管辖分行所属跨地区分、支行的财务决算审查,由该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办事处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财政部规定表式和要求,将审查结果送交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汇总报部;审查决算中涉及对违反财政法规单位处以罚款的,由执行审查的办事处(组)依法实施。
  二、对财政部授权的涉及管辖分行所属跨地区分、支行的各类财务审批(审查)等监督管理事项,由各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送交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按规定核批(审查汇总);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要及时将核批(审查汇总)情况反馈给提出审查意见的办事处。
  请按上述精神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交通银行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各分、支行行政区划表 (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5/6/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 云国税函[2001] 2001/7/5
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 财工字[1996]85 0001/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集中在海口预交企 琼国税发[2002] 2002/8/2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问题 吉国税函[2001] 2001/3/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 津国税所[2005] 200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