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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1]15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1
实施时间: 2001-10-1
失效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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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加强对税收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民主监督,促进税收核定科学、合理、准确,提高办税透明度,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特拟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民主评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开展试点的单位、对象、执行时间等明确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单位(一)同安区局为省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 (二)除同安区局、外税分局以外的其他基层局都要选择二个基层分局(所)作为市局要求的试点单位,各基层局应于9月25日前将试点分局(所)名单上报市局。
  二、开展试点的对象(一)在省局、市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中,凡涉及餐饮、茶馆、婚纱摄影等行业或其他行业的新办理税务登记户、定额到期调整户都必须按照民主评税管理规定执行。(二)其他非试点单位的定额核定工作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1999]24号)规定执行。(三)查帐征收户不按民主评税管理规定执行,而应按审核评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基层局可在不违反市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四、民主评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13
实施时间:2009-7-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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