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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2-9
实施时间: 2002-2-9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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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国家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反映,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调节基金、山区发展基金、城市住房基金、省长基金等各种名目,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彩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明确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中第七条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等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和财政部的上述规定,严重干扰了彩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分配秩序。为维护彩票资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重申: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调节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保彩票资金专款专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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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94号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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