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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建[2012]1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10-24
实施时间: 2012-10-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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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6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示范市县实施工作。已获中央财政补助的10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和集中连片区所在地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和规章制度制定,重点要加强项目落实、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示范任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于11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附件1)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对基本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县,要及时总结示范成果,申请验收,并积极组织申请扩大示范建设,进一步争取中央资金补助。
  二、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根据财建〔2012〕604号,漳州市可由设区市牵头,组织若干个市县共同申报集中连片推广类示范;其它非示范市、县,可申报省级推广类示范。财政部、住建部将于年底或明年初组织申报,届时申报时间比较短,请各地事先做好项目摸底调查,编制建设计划及工作方案,认真填写申报意向表(附件2),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1.2012年第三季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实施及拨付情况表
  2.2013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申报意向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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