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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1999]35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12
实施时间: 1999-10-12
失效时间: 2007-6-2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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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四、纳税人申诉呈报表(略)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8
实施时间:200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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