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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企[2004]2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1-29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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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2004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国家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7、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8、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5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于2005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于2005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在两部下达相关企业本年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知后十五日内,由商务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附件3)。
  五、为做好2004年财政贴息工作,提高效率,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略)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略)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略)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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