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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4]18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6
实施时间: 2004-9-6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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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200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四年九月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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