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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函[2008]3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1
实施时间: 2008-5-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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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流转税工作,区局分片召开了全区国税系统税政业务座谈会,经研究,现对各地在会议上提出的若干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林业管理局及所属单位销售原木时,将捆车器材等包装材料作为“销售费用”核算的增值税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林业管理局及所属单位销售自产原木时将捆车器材等包装材料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的,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在购进用于上述方面的包装材料时已提取了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林业管理局将购买的汽油加价供应给所属非独立核算林场等单位,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林业管理局将购进的汽油加价供应给所属非独立核算林场等单位,要根据林业企业的改革现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则应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注销后,读卡器等其他专用设备是否收缴销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四十条“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的规定,读卡器虽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但不属于规定的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收缴销毁范围的专用设备。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5
实施时间: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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