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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2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5-22
实施时间: 1995-5-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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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5]25号)收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由合营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补充决议决定,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复同意,于1994年7月1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增加到6150万美元, 其中外方投资者香港易初投资有限公司占3075万美元。经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上述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海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可以自199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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