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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义务兵优待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2]14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2
实施时间: 2002-7-12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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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兵优待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1-6月份的义务兵优待金应继续征收(4元/月),征收期改为2002年9月份。
  二、各地要做好对原欠缴义务兵优待金征收入库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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