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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1]1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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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省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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