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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管[2011]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6
实施时间: 2011-8-26
失效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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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的蒸汽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8〕008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调整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供热基准价格
  (一)按照供热价格与煤炭价格关系,参照当前的市场煤价水平,供热企业的蒸汽基准价格作适当调整(有关供热企业调整后的蒸汽基准价格详见附表)。
  (二)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调整后,对应的平均到厂标煤价格相应调整为每吨1082元(相当于环渤海5500大卡动力煤综合平均价格721元)。有关供热企业可以此煤价为基准,按照沪价公〔2008〕008号文件规定进行蒸汽销售价格浮动,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鉴于当前复杂的价格形势,并兼顾下游用户的承受能力,本次供热基准价格调整,只考虑煤炭等燃料成本上涨因素,燃料成本之外的其他成本上升因素,暂时全部由供热企业自行消化。
  二、切实保障蒸汽供应
  (一)各供热企业要主动采取措施,多种渠道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高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同时,供热企业要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率,稳定蒸汽质量,改进服务水平,努力确保蒸汽供应。
  (二)请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专业委员会,继续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走势分析,引导行业加强自律,配合政府和企业做好供热价格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表
 

供热企业名称

调整后的蒸汽基准价格

元/百万千焦

元/吨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高桥分公司

58.62

175.87

上海外高桥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69.59

204.59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64.95

190.95

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

70.57

207.48

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68.39

201.75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

72.95

216.67

上海金联热力有限公司

71.50

214.50

上海中芬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71.50

214.50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桃浦热力公司

77.16

227.04

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

77.82

228.80

上海莘庄工业区供热有限公司

79.33

238.00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发改价督[2015]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2-15
实施时间: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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