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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9]10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23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1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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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如何贴花?
  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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