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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8]19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31
实施时间: 1998-12-31
失效时间: 2002-3-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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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请求减免供销社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精神,为扶持民贸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就有关民贸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报省政府批准,我局曾以湘税发[1994]023号文件作了规定:即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各县属企业均含供销社企业,望各地认真贯彻实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国务院国函[1997]4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利息优惠政策”。为鼓励省内企业享受此政策并充实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特规定:凡享受利息优惠政策的企业,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后,将其中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补充了自有流动资金的,则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作相应扣除,其余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则利息优惠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
  有关民贸企业政策摘要
  1、原则同意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
  2、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
  3、民族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
  4、利息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优惠贷款额度的确定,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请各级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各级民委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具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优惠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
  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税收优惠办法。
  ——摘自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
  5、“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生产的民族用品目录
  湖南省(80家)
  一轻系统(16家):
  保靖县瓷厂 少数民族陶瓷制品
  龙山县陶瓷厂 少数民族陶瓷制品
  张家界民族彩印厂 少数民族文体用品
  永顺县彩印厂 少数民族文字日历、信纸等县图
  麻阳强油脂化学总公司 牛羊脂为原料的肥皂、香皂等
  凤凰县民族彩印厂 少数民族文字日记本、日历
  沪溪县印刷厂 少数民族文体用品
  花垣县印刷厂 少数民族文体用品
  古丈县印刷厂 少数民族文体用品
  保靖县印刷厂 少数民族文体用品
  通道县印刷厂 少数民族文体用品
  慈利县印刷厂 少数民族艺术装饰、文体用品
  江华县民族彩印厂 少数民族艺术装饰、文体用品
  永顺县纺织厂 土家族织锦带、头巾
  吉首纺织印染厂 土家族包头帕、扎染品
  凤凰民族毛纺厂 民族手工壁毯
  永顺县民族工艺织染厂 蜡染布、扎染布、民族包
  吉首市民族针织厂 少数民族用冬袜、套袜
  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织染厂侗族被单
  通道县民族织染厂 蜡染布
  沅陵灯芯绒总厂 卡丹绒
  张家界市毛巾厂 少数民族头巾
  益阳市地毯厂 少数民族手工地毯、壁毯
  边销茶(6家)
  湖南省益阳茶厂 边销茶(紧压茶)
  湖南省临湘茶厂 边销茶(紧压茶)
  湖南省白沙溪茶厂 边销茶(紧压茶)
  益阳砖茶厂 边销茶(紧压茶)
  安化县茶叶公司茶厂 边销茶(紧压茶)
  桃江县香炉山茶厂 边销茶(紧压茶)
  ——摘自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200号)
  6、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
  龙山县、桑植县、张家界永定区、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吉首市、沪溪县、凤凰县、新晃县、通道县、城步县、江华县、麻阳县、靖州县、芷江县。
  ——摘自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经国家批准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通知》(湘税函[1994]177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发[2002]8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3-6
实施时间:2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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