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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7]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0-16
实施时间: 1997-10-16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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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44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粮食系统所属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除从事政策性业务外,还从事一些商业性经营,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免难以掌握,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粮食系统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同时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其政策性业务所占用的房产、土地仍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商业性经营所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其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所共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各自所占房产和土地面积的比例,由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按年审核,确定其相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额。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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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发[1998]119号 1998/5/2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 湘地税发[1996] 199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