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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7]7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3-28
实施时间: 1993-11-1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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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账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账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收入(3980万),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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