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3-22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税务机构分设后,不少地市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不明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精神,为了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该税种的减免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因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同时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核批后方可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经申请核批的,一律照章征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原则上不予单独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可单独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减免税审批(核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减免税额在5万以下(含5万元)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批;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核批;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核批。
  (二)、因困难需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超过5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4/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 豫地税发[1997] 1997/9/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 黔地税发[2012] 2013/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事 鄂地税发[2008] 2008/10/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2/9/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 苏地税函[2012] 2012/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1/6/1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 辽国税所[1999] 1999/3/25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申报与减免税认定操作更改的 2013/1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密等30个县[市]减免税管理权 豫地税函[2007] 2007/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