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文件精神,南京市人民政府拟申请报备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城市。现将申请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商业企业,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企业,请于2015年11月5日前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并附同意做到前款第3、5项的书面同意书,报送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00号2412室):
三、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人:赵海红
联系电话:(025)8457047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系人:高赟
联系电话:(025)83501308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
相关附件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