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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税收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1
实施时间: 2011-3-1
失效时间: 2015-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69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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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8]652号)有关规定,现就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混凝土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制
  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持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在税务机关受理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否则,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程序
  (一)备案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免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4.《商砼企业自建或合作专属砂场基本情况表》;
  5.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书面报告;
  6.企业自行建立石粉砂场的,提供经发改部门的认定证明及使用废弃资源的来源证明;
  7.企业合作建立石粉砂场的,提供经发改部门的认定证明及已自行开具石粉砂发票的复印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1.能分别正确核算应税及免税产品销售额;
  2.使用石粉砂生产混凝土的企业,必须按发改部门要求自行建立石粉砂场或有合作石粉砂场。自行建立砂场的,需有废弃资源数量转运凭证及石粉砂的产,领、用、存台账及明细账;有合作砂场的,需取得有废渣名称、数量及单价的自开发票及签订二年以上购销合同;
  3.混凝土搅拌站塔楼控制室微机必须能够随时查阅、存储、打印生产记录。当日生产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需按盘打印留存并传递财务部门,按月造册备查。对单张配合比通知单的掺渣比例达不到30%(重量比)的要单独标记并申报纳税;
  4.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安装税控装置和执行免税产品报表制度。
  三、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
  (一)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商砼生产原材料实际消耗表》、《商砼生产供应量分布表》、《商砼生产废渣采购量分布表》(表样见附件);
  (二)接受税务机关对混凝土免税产品实行的不定期抽查;
  (三)销售混凝土的发票须填写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型号过多可附明细)、数量、单价。发票记帐联应与同批混凝土生产配合比通知单及相应供应合同一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备查。
  (四)企业参与免税计算的废渣发票必须为有证业户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网络发票。发票必须有废渣名称、数量及单价。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对已取得备案资格未按公告规定执行的纳税人,应在公告施行前,主动向税务机关补齐相关资料及补办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1.《商砼企业自建或合作专属砂场基本情况表》
  2.《商砼生产原材料实际消耗表》
  3.《商砼生产供应量分布表》
  4.《商砼生产废渣采购量分布表》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相关附件:
1.《商砼企业自建或合作专属砂场基本情况表》.doc    
2.《商砼生产原材料实际消耗表》.doc    
3.《商砼生产供应量分布表》.doc    
4.《商砼生产废渣采购量分布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7-30
实施时间: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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