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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14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3
实施时间: 2007-9-3
失效时间: 2021-3-25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9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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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生产经营、商业用房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7年9月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1-3-26
实施时间:2021-3-26
 

上述法规第三条中“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3
实施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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