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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03]32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2-1-3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2466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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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统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7]第92号)自1997年5月8日试行以来,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规定和标准已不甚合理,为更好地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和规范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暂行办法》和《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暂行办法
     2.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表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执业,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外地事务所在贵州开展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商定。
  各市、州、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市、州、地物价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可在省局制定的标准30%范围内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收费标准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坚持遵循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有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会计师事务所也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限制服务或强行收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一份存事务所,一份存委托方。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也可以在提供服务期间按进度分期收取。
  委托外地事务所或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开展业务的,经委托方同意,该事务所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费、外勤补助费等)费用,按我省有关差旅费的标准,由委托方在业务收费外单独负担,也可采取费用包干办法计收。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委托协议办理。有争议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
  第九条 事务所执行业务要坚持不重复收费的原则。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事务所以各种借口的重复审计和重复收费。
  第十条 事务所应按规定的份数向委托方出具审计报告书,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本的,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
  第十一条 事务所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外币结算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折算计收。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贵州省经营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明码标价以及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义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提高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的;
  (四)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重复收费的;
  (五)违反双方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六)违反自愿委托原则,通过行政机关或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委托人有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低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下浮幅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本单位合理的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统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7〕第9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2.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价费[2011]244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12-19
实施时间:2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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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8月19日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ncwind1   2011年5月18日
感谢提供 正在找贵州的这个收费标准
wcsjjbgs562164   2010年9月27日
好不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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