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5-2-12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央宣传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2025年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5/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 琼地税发[2006] 2006/10/1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苏财综[2016]42 2016/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 厦地税政三[199 1998/9/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系统2014版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4/1/27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5]2号 2025/1/1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 浙财综[2025]15 2025/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简并征期的 2014/10/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财支财[2025] 2025/1/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财规[2025]14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