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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市监发[2020]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13
实施时间: 2020-3-13
失效时间: 2024-3-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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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商务委 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税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商务委 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税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恢复营业持续发展,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稳妥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遵从地方属地责任、行业属事责任、经营者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分区分级分类防控标准及防控指南具体要求,抓好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低风险区县,推动个体工商户全面复工复产,督促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恢复经营活动;对于中风险区县,推动个体工商户分业态分形式复工复产,督促经营户做好防控组织,配备防控设备,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优化环境和服务条件,有序恢复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
  (二)纾难解困助力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按照个体工商户行业特点和复工复产紧急程度,采取灵活方式,了解复工意向,制定复工清单,掌握开业状态,定人跟踪帮扶,及时收集问题,帮助解决困难,引导经营户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购物场所、住宿场所、餐饮服务业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地方标准,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员工健康教育、个人防护、环境防控等。要重点解决用工保障、物流畅通、生鲜类产品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等问题。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解决,对属于其它部门解决的问题,快速告知,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发挥好再贷款专用额度的支持作用。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发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专列信贷规模、专项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专门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等机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担保增信要求,提高订单贷、信用贷占比,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减免融资担保费率。(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续贷续保。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人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鼓励银行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六)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已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七)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免征2020年2-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2020年1月至补办期间费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八)实行税收减免。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生活必需物资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九)减免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其中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及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对其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鼓励其对个体工商户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进行减免。(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承租的个体工商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一)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做好登记许可衔接。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对新申请设立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免予现场核查,优化合并申请表格、申请资料,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照(证)。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的,依经营者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申办营业执照时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在申办营业执照时一并完成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区县政府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四)便利个体工商户领用发票。疫情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其实际需要核定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疫情期间,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纳税人上传已开具发票数据并清卡解锁后便可领取发票。(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五)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
  (十六)发挥民营(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相关诉求告知相关部门办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防疫物资保障。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十七)加强电商平台指导监管。鼓励电商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联合阿里集团本地生活饿了么、美团点评开发专题推广小程序和制定专题推广,推动含个体工商户在内的餐厅门店上线提供团餐配送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入驻平台受到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十八)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对近年扶持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价费优惠政策,以及近期我市出台的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管,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九)打造个体工商户宽松经营环境。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6月底前未报送年报,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申请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的个体工商户,可执行容缺受理政策。疫情期间,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对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可在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可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个体工商户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
  (二十一)实施信用保护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可后,可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相关逾期贷款以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与贷款人协议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及相应实际还款情况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以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9部门废止《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渝市监公告[2024]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4-3-13
实施时间: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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