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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评协[2024]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17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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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15日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重庆评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重庆评协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评协会费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以支定收、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坚持定档定额、比较孰低原则。
  第四条 重庆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协会章程》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收交。当年会费是指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期间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第六条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业务、矿业权评估业务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上一年度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自入会公告之日起计算。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分级管理、收入排名、自律监管的依据。
  第七条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万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万元。
  单位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4000元。
  登记在未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减半交纳。
  个人会员上年12月31日前在籍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交纳。不满半年的,免予交纳。
  非执业会员免予交纳。
  第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时,重庆注协视情况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给予减免,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完整填报财务状况信息,并按规定向重庆评协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相关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其中,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信息应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单位会员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重庆评协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所在单位会员交纳会费。
  协会代管的个人会员直接向重庆评协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重庆评协应当对单位会员上报的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会费交纳情况进行审核、督促检查。
  对不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由重庆评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对拒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应采取提示约谈、暂缓年检、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支持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三)制定本市行业管理规范、执业指南指引,监督、检查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五)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六)组织实施重庆地区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八)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九)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行业期刊等刊物;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代表重庆资产评估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四)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
  (十五)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重庆评协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会费用于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为他用;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十七条 重庆评协年度会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监事的检查,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方案》(渝评协〔2021〕19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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