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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28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3-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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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基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三、《基准》中所称“首次违反”的计算期间,除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均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四、《基准》中所称“15日”均指自然日,自责令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主要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司法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到税收领域,随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统一区域执法标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我们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此次修订,新增了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违法行为共有53项,比修订前的43项多10项,多出的10项包括新纳入的4项以及对原基准中有关违法行为拆分细化后增加的6项;此次修订,共对3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日常税收征管中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并未包含上位法中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基准》本身不能单独作为执法依据,需要和上位法配合使用。对于纳入《基准》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上位法调整后不进行处罚,则不能按照《基准》进行处罚;对于未纳入《基准》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何种幅度的处罚。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基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相关附件: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11-30
实施时间: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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