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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深交所 > 发行上市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23]64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3-3
实施时间: 2023-3-13
失效时间: 2024-9-8
法规类型: 发行上市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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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及时更新《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教育工作。
  二、对于《必备条款》生效前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会员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并留存记录。
  三、会员应当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深港通股票标的范围扩大和交易日历优化有关规则宣传材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3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会[2024]276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4-9-9
实施时间:2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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