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1-30
实施时间: 2023-1-30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 皖政办[2018]46 2018/1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 京政办发[2018] 2018/12/18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商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大 2018/1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 内政发[2018]53 2018/12/28
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国函[2019]137号 2019/12/1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18/12/2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10/22
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 国函[2021]51号 2021/5/8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发展改革 2016/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