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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2-30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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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其中,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等情形暂不实行综合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费)种一次申报、一次缴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12-1
实施时间: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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