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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市监个字[2019]4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0-22
实施时间: 2019-10-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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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
  为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部门协作、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企业占市场主体的比重提升5个百分点。
  二、支持对象
  支持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
  三、政策扶持
  (一)提供便捷准入服务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可以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2.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施帮办代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3.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范围或内容不变的,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4.“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个转企”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转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6.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7.对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8.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
  9.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其投资者或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0.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
  11.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申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
  12.在2019-2021年期间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3.各地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
  (四)加强金融扶持服务
  14.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15.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利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山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16.“个转企”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17.对“个转企”中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落实不动产登记、专利商标权保护等政策
  18.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转移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9.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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