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且公告2022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9-28
实施时间: 2022-10-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9 1992/4/3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 京财综[2011]12 2011/2/22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 青财综字[2014] 2014/12/1
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 杭政办发[2001] 2001/8/27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6/1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辽价发[2009]68 2009/8/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 湘财综[2015]10 2015/1/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2/9/3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31 1992/6/26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青财综字[2015] 20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