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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可转换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2]1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2-7-29
实施时间: 2022-8-1
失效时间: 2023-8-27
法规类型: 可转换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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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与转让,构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收费标准体系,经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调整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交易的交易经手费仍按照《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交易经手费的通知》(上证发〔2022〕101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暂免收取。
  三、本所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上证发〔202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2年修订).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23]137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8-18
实施时间: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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