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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12-15
实施时间: 2021-12-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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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二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由省注协统一发布。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强化诚信意识和责任担当,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数据真实准确性负责,涉及虚报错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对外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事务所(分所),省注协均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未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外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五条 事务所在参加综合评价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全省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所需信息取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省注协收集掌握的有关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注协将对事务所填列业务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抽查等核查方式发现填列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该项指标项目得分归零;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处理。
  第十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50名的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其中:
  所属事务所数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2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1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3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
  第十一条 省注协可以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公布当地事务所排名数量,以及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做强做优、党建工作、处理处罚等5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的综合情况,共15个指标,包括:
  (一)业务收入。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等4项具体指标。
  以上指标中“业务收入”指事务所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人力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数量、领军(高端)人才数量等3项具体指标。
  (三)做强做优。包括一体化管理水平、人才培养支出水平、信息化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行业贡献、做强品牌等6项具体指标。
  (四)党建工作。指事务所党群建设情况和党建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处理处罚。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情况。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依据第十二条15个指标计算得分,总分共计100分,各项指标得分情况如下:
  (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采取分档计算,共分四档:
  1.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一档,满分26分,计算公式:(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26分;
  2.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二档,满分34分,计算公式:26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500万)]×8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为第三档,满分42分,计算公式:34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1亿-1000万)]×8分;
  4.业务收入高于1亿元的为第四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42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1亿)]×8分。
  (二)业务收入增长指标得分,满分2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三档:
  1.新成立或没有增长的为第一档,不得分;
  2.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的为第二档,得1分;
  3.增长率大于全省增长率的为第三档,得2分。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满分2分,计算公式:(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2分;
  (四)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满分2分,计算公式:(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与全省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最高值)×2。
  (五)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两档:
  1.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的为第一档,满分2分,计算公式:(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2分;
  2.注册会计师人数高于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的为第二档,满分3分,计算公式:2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最高值?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分。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标得分,满分3分,计算公式:(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最多的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
  (七)领军(高端)人才数量指标得分,满分3分,其中国家级领军(高端)人才每人得1分,省级领军(高端)人才每人得0.5分。
  (八)一体化管理水平指标得分,满分5分,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水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评价标准对事务所进行评价,以及在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综合评定得分。
  (九)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得分,满分2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四档,计算公式:人才培养支出占比/全省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占比最高值;大于等于50%得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得1.5分;小于25%大于0得1分;为0的不得分。
  (十)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得分,满分2分,采取分段计算,共分四档,计算公式:信息化支出占比/全省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占比最高值;大于等于50%得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得1.5分;小于25%大于0得1分;为0的不得分。
  (十一)品牌延续时间指标得分,满分2分,事务所现有名称(字号)工商登记之日起至综合评价基准日经历的时间,采取分段计算,共分三档:20年以上、10-20年、10年以下分别得2分、1.5分和1分。
  (十二)行业贡献指标得分,满分9分,包括担任常务理事、专委会委员、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检查复核专家,参与行业课题研究、行业内授课、参与行业宣传等情况。
  (十三)做强品牌指标得分,进入全国综合评价前百家排行榜且总部在本省的事务所,最高不超过得5分。
  (十四)党建工作指标得分,满分10分,根据党建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各项行业党建工作落实情况、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以及行业表彰等综合评定。
  (十五)处理处罚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一次扣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扣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受到责令书面检讨的,一次扣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扣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计算减分时,按受处理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进行累计计算。
  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一次扣3分。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收入排名;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五)事务所“专精特”业务情况,指事务所以业务类型或客户类型分类的主要业务收入构成,由省注协报备系统数据生成。
  第十五条 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交数据和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8〕244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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