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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26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1-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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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制定《裁量基准》,实现内蒙古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支持和服务内蒙古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全区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执法区域协同,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4-9-14
实施时间: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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