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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资[2021]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27
实施时间: 2021-9-27
失效时间: 2024-7-31
法规类型: 上海 日常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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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管理资产的定义
  集中管理资产是一种共享共用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
  目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中的集中管理资产由市机管局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二、集中管理资产的范围
  (一)办公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和复印机、传真机、电脑、扫描仪等办公电子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组合音响、摄像机、视频会议设备等视听设备,以及监控器材、文艺、体育设备等有专门用途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可供重复循环使用的其他资产。
  三、新增集中管理资产的入仓管理
  集中管理资产的主要新增渠道为市机管局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和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调拨等。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无偿调拨等方式新增集中管理资产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安排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购置集中管理资产的,作为新增集中管理资产划出单位(即上述资产购置单位)应在首次使用集中管理资产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无偿调拨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现行工作职责分工,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二)资产盘点核验移交
  由新增集中管理资产划出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对拟移交资产进行盘点,编制资产移交清单,市机管局对拟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移交纳入公物仓管理的新增集中管理资产移交清单,并办理资产有关移交工作。
  (三)资产后续处理
  新增集中管理资产划出单位根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事项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市机管局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收的资产做好入仓登记等资产管理事项和有关账务处理。
  四、集中管理资产的在仓管理
  (一)资产申请使用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部门预算年中调整之前,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需使用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的,应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使用申请,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集中管理资产)》,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市机管局根据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状况审核单位使用申请,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符合申请条件的,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通知申请单位确定下一年度集中管理资产使用计划。如公物仓中没有可供使用的集中管理资产,由市机管局申请安排预算资金配置同类资产,或由申请单位提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
  (二)资产领用、归还
  申请单位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到市机管局或市机管局指定管理机构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申请单位应在资产使用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领用的集中管理资产经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归还市机管局。
  (三)资产使用统计分析
  市机管局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有关集中管理资产的使用信息,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供管理基础。
  (四)资产委托管理
  市机管局对部分不易移动或管理要求较高的集中管理资产,可按照资产用途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保障集中管理资产的使用效能。
  五、集中管理资产的出仓管理
  市机管局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可统筹安排部分集中管理资产以无偿调拨形式调入适合的部门、单位管理使用;并对失去使用价值的集中管理资产及时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资[2024]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4-7-23
实施时间:2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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