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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证公告[202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1-9-17
实施时间: 2021-9-17
失效时间: 2023-8-30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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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业务办理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为投资者预约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按照《指南》的要求,向本所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17日

相关附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证公告[2023]61号
发文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9-1
实施时间: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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