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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30
实施时间: 2021-5-1
失效时间: 2022-8-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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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2021年行政处罚法重新修订,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作为规范行政处罚权行使的重要依据。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重新制发《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公告》有哪些特点?
  (一)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
  《公告》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关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有关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初次违法列入“轻微”阶次,不予行政处罚,以充分发挥“首违不罚”的积极作用,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提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
  (二)更大程度上体现处罚公平
  一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公告发布了76项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每项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阶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裁量基准,每一阶次对罚款执行标准设置“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具体裁量阶次的适用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时限、份数、金额、情节等考量因素进行判定,并设定了“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同时通过“具体情形特征”对“考量因素”进行细化说明。裁量基准涉及8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33个法条,基本涵盖日常征管、税务稽查及其他类型处罚。公告实施后,税务行政处罚将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错同罚”。
  二是通过辅助裁量系统固化处罚结果。将部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嵌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申报、发票、登记等日常征管类处罚自动计算出处罚结果,并固化处罚结果,人为无法改动,规避处罚随意性。
  (三)更有利于操作执行
  裁量基准明确了各种违法程度的具体情形特征,便于税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理解掌握。

相关附件:
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7-22
实施时间: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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