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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7-19
实施时间: 2021-7-1
失效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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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813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38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6-28
实施时间: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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