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5-14
实施时间: 2021-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4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对《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进行评估后,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 2008/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个体税收征 鲁地税函[2006] 2006/2/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工作的 内地税字[2011] 2011/1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冀国税发[2005] 2005/8/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 粤地税发[2008] 2008/7/3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 豫地税发[2010] 2010/6/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闽财税[2011]92 2011/11/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琼财税[2011]30 2012/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业营销员从业适用营 赣地税函[2006] 2006/5/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 鲁财税[2005]30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