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3-26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
  2021年3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 厦财税[2021]2号 2021/7/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 鲁财综[2010]67 2010/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1/7/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津财综[2021]27 2021/7/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1/7/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 成税发[2021]51 2021/7/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晋税发[2021]29 2021/7/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京财税[2021]99 2021/7/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 深财资[2021]35 2021/7/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 藏财税[2021]20 2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