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0]7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0-12-31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请相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加强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在次年5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
  2020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 津财会[2023]3号 2023/3/15
北京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 京财会[2023]71 2023/5/8
江苏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 苏财会[2023]21 2023/3/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公共 京财会[2021]22 2021/1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2022/12/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0]23号 2020/12/3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市政基础设施政府 浙交发函[2023] 2023/8/2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 2023/7/14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 粤财会[2023]6号 2023/8/7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住建部 工信部 公安部 交通运 赣财会[2023]5号 20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