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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1-13
实施时间: 2020-1-13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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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四、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六、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投资者与境内金融机构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机构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七、境外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八、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三)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九、外汇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投资者交易对手备案、会员入市、主经纪业务和数据采集等市场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十、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银发[2022]258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22-11-10
实施时间: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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